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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云南立法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推进森林建设

正太园林 2010-09-17 
记者16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对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巩固云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耀武介绍,云南林业用地面积居全国第二,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云南省政府曾于1997年出台《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在林地权属登记、使用权流转、纠纷调处、补偿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原有《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云南省林地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7月30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共6章44条。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条例规定了退耕土地还林后,经验收合格,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为规范流转行为,依法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鉴于目前林地流转后受让方任意采伐林木,甚至砍伐古树名木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条例还明确规定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行调解或者处理。同时,分别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对林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权限及职责。

  据介绍,条例中关于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定,是在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升形成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林业厅副厅长王德祥说,《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理顺林地管理体制,完善林权流转机制,科学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促进云南林业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