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绿带设计 4.1分车绿带设计 4.1.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分车绿带宽度小于1.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1.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人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 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算子。 4.2.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m;慢长树不宜小于8m。 4.2.4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侧绿带设计 4.3.1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4.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4.3.3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3.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5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5.1交通岛绿地设计 5.1.1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5.1.3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植耐荫地被植物。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 5.1.4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5.2广场绿化设计 5.2.1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5.2.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2.4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5.3停车场绿化设计 5.3.1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6.1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1.2 电压(kV)1--1035--110154-220330 最小垂直距离(m)1.53.O3.54.5 6.2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6.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6.2.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2.2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6.2.1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6.2.2的规定。 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鞋小水平距离表6.2.1 6.3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管线名称距乔本中心距离(m)距灌木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1.01.O 电信电缆<直埋)1.01.O 电信电缆(管道)1.5l.O 给水管道1.5 雨水管道1.5 污水管道1.5 燃气管道1.21.2 热力管道].51.5 排水盲沟l 树木根颈中心到地下管线外缘最小距离表6.2,1 管线名称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1.O1.O 电信电缆(直埋)1.O1.0 电信电缆(管道)1.51.0 给水管道1.51.0 雨水管道1.51.0 污水管道1.51.0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表6.2.2 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1.0 挡土墙1.0 路灯杆柱2.O 电力、电信杆柱。,I.5 消防龙头1·5,2.0 测量水准点2.02.0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 主要起草人:宋石坤 颜文武 唐进群 吴文骏 王莲清 苏雪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