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732599 |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宿迁市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景观绿化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含道路管网、照明、消防及传达室)招标公告 | ||||||||||||
投资规模: | 0万元 | ||||||||||||
工程简介: |
宿迁市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项目已经宿豫发改〔2012〕13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国有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景观绿化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含道路管网、照明、消防及传达室)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豫区燕山路南侧与环城东路交汇处 1.2工程规模:约70000平方米 1.3设计周期:设计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付合格的方案设计,40天内交付合格的方案设计施工图纸 1.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及地块规划条件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图纸审查部门的审查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1.6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一 个标段,内容如下: 规划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含附属配套设计)。 2.资格审查方法 一、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有园林景观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4.3企业业绩、信誉:无; 4.4项目负责人业绩、信誉: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有6万平方米以上校园景观、绿化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及以上类似业绩; 4.5其他条件: 4.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5.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5.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5.4 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劳动合同及2012年5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4.5.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6企业必须取得《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办理地点:便民方舟三楼大厅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27-84396261); 4.5.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逾时不再办理; 5.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时间: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4日;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http://www.suyuztb.com); (3)费用:网上支付,100元,售后不退。 5.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3日内; (2)招标人澄清及修改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5.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5.5网上报名CA锁办理:网上报名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招标投标网(www.sqzbtb.com)“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咨询方式:江苏CA认证公司唐杉杉,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的递交开始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8时30分,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9时00分,地点为宿豫区珠江路1030号(阳光100四楼),具体开标室请投标单位提前至开标区详见导示牌)。 6.2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7.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7.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友情提醒 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宿迁市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 地址: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 联系人:吴主任 电话:1505270688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宿豫区金莎大厦705室 联系人:邹云 电话:0527-88851982 | ||||||||||||
报名期限: | 2013-5-31至 2013-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