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穗建计函[2011]427号 |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 地 区: | 广东 |
| 工程名称: |
广东珠江沿岸及海心沙周边光亮工程升级改造设计招标公告 |
| 招标单位: |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路灯管理所 |
| 代理单位: | 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投资规模: | 0.000万元 |
| 建筑面积: | 0.000平方米 |
| 工程简介: |
1.1 招标目的
1.1.1 为了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在给定任务书、统一收费标准、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推荐,确定最佳勘察设计方案及其勘察设计承包人。
1.2 项目概况
1.2.1 工程名称:珠江沿岸及海心沙周边光亮工程升级改造设计
1.2.2 工程位置:广州市中心城区珠江两岸临江可视景观界面。
1.2.3 工程范围:广州市白鹅潭区域、二沙岛区域及海心沙区域。
1.2.4 规划用地文件:
1.2.5 项目批准文件: 穗建计函[2011]427号
1.2.6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2.7 投资总额:人民币15000万元。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 万元;
1.2.8 招标内容:方案修改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竣工图。本项工程在建筑、桥梁上设计安装大功率探照灯、LED灯屏及灯柱等大型设备,另需对建筑、桥梁的有关结构进行计算确定设备具体安装位置。
[注释]招标内容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删除不需要的内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范围可增加和删除及细化明确。
1.2.9 工程建议施工日期为2011 年 月,竣工日期为 年 月。
1.3 前期服务机构
1.3.1 机构名称: 无 。
[注释] 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
1.3.2 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
| 报名条件: |
1.4 投标资格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
1.4.2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专业甲级或市政行业(桥梁工程)甲级资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释] 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1.4.3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4.4 申请人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
[注释] 以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布的备案有效期为准。
1.4.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资格。
1.4.6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1.5 购买招标文件
1.5.1 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 4 月 22 日至 年 4 月 25 日的上午9:30~12:00,下午14:00~16:00,由申请人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逾期可不受理。投标报名费100元,交纳后不予退回,由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投标报名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5.1.1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1.2注册执业证书(未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可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代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5.1.3填妥并盖章的《投标申请表》(见附录1、2、3)一式三份。
1.5.1.4填妥并盖章的《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份,表格可从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
1.5.1.5购买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500元,由收款机构开具收款凭证。
1.5.2 申请人报名时,如遇到招标代理机构阻挠,可以径直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名,或者向监督机构投诉。
1.6 现场考察
1.6.1 集合时间: 另行通知 。
1.6.2 集合地点: 另行通知 。
1.7 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或复杂程度确定工作量,取定相应的工程复杂系数、难度系数和附加系数,如精装修、弱电智能化、园林绿化等专项工程设计工作应分列,单独计算设计费。
1.7.1 工程设计费基价暂定为284.96万元。其中方案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10 %,方案设计费不下浮为人民币 28.496万元,全部用于投标经济补偿,分配办法如下:
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5.6992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20%);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和第3名的投标人4.2744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15%);
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至8名的投标人2.8496万元(约为方案设计费的10%);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如果投标人不足8名,剩余的方案设计费支付给中标人。
[注释]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方案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查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和工程复杂程度表。
1.7.2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90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设计费浮动幅度为下浮20%。
[注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100%-方案设计阶段的比例。设计费浮动幅度上下浮动不超过20%,由招标人在本公告中确定
1.8 工期
1.8.1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1.9 其他事项
1.9.1 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
1.9.2 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占用勘察设计费。
1.9.3 招标项目的电子地形图由投标人通过http://maps.google.com选择satellite(卫星图象)观察本项目的周边环境。
1.9.4 项目的其他情况在设计任务书中详细介绍。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详细的信息以招标文件为准。
1.9.5 有关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相关事宜,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
| 报名期限: | 2011-4-18|2011-4-22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020-28866208、28866214 |
| 联系传真: | 020-28866208、28866214 |
| 联系地址: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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