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门口也有横祸飞来!八旬老太在自家门前的古树下乘凉,不幸被掉落的粗树枝砸中致死。受害老太的两儿子认为,园林绿化及养护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导致安全隐患等,提出17万余元的损害赔偿。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园林管理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其向受害人家属赔偿17万余元。 88岁的霍老太住在广州越秀区连新路附近,去年9月18日中午,她在自家门口的一棵古木棉树下闲坐乘凉,突然被一根跌落的木棉树枝砸中。路人报警后,警察及医生随即到场处理,经医生检查,霍老太已经死亡。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导致霍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死亡”。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受害人的以往病历以及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报纸刊登的当日天气预报等,被告则辩称掉落的树枝并非媒体所报道的残枝,并认为被树枝击中并非霍老太死亡的唯一原因。 ●控辩焦点1 树枝击中是唯一死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报警回执、门诊病历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均证明导致霍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死亡”,被告虽提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树枝击中是霍老太死亡的唯一原因,但又没有对是否还有其他原因致死进行举证。因此,对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接纳,确认霍老太是被跌落的树枝击中导致死亡。 ●控辩焦点2 上级管理部门应担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园林绿化局是全区园林绿化的职能管理部门,第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自认连新路段的园林绿化归属其管理,故法院确认两被告为本案共同责任主体。 ●控辩焦点3 连日多雨非不可抗力 经审查,两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前一周广州连日多雨台风,当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对事发路段的园林树木进行了维护,掉下的木棉树枝也不是枯枝,就此认为其已尽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连日多雨台风天气亦属正常,但这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因此认为两被告的抗辩意见欠缺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本案应由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综合考量原告主张的数项赔偿,均属合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