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台风吹断树枝砸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当事故受害人找到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时,对方往往以台风系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推脱责任。但2010年3月9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却认定,台风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判决树木管理人员及主管部门共同赔偿受害人11万余元。 “莫拉克”台风负责? 上班途中突遭横祸 2009年4月,相识半年的江西进贤人吴小梅和胡因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他们的婚后生活甜蜜而幸福。 2009年8月9日,台风“莫拉克”袭击当地。下午14时左右,刚刚吃过午饭的吴小梅骑着电动车去上班,途经湾里区磨盘山南路南昌市标准件三厂附近时,公路边一棵粗大的法国梧桐树的一个树枝突然被吹断,砸在了吴小梅的头部,吴小梅连人带车一起倒下,当即不省人事。随后,120救护车将她紧急送往医院。闻讯赶到医院的胡因锋听到一个让他悲痛欲绝的消息:由于受伤严重,吴小梅抢救无效死亡。 胡因锋难以接受妻子离去的现实,但同时他也想为妻子的死讨一个说法。而当他找到湾里区园林管理所、湾里区城乡建设局并要求赔偿时,对方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吴小梅的父母和胡因锋只得将湾里区园林管理所、湾里区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 三位原告认为,砸死吴小梅的法国梧桐树属老龄树,枯枝未截,导致被风吹落将吴小梅砸伤致死,湾里园林所作为管理部门存在过失,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受害人吴小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湾里城建局作为湾里园林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报告处理持不作为态度,明知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在本案中湾里城建局应同被告湾里园林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 树枝断裂谁该负责 “枯树树龄长,至少有20年,未及时地进行截枝、改造。”原告代理人称,湾里园林所作为管理人有过失,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受害人吴小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湾里城建局作为湾里园林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报告处理持不作为态度,明知树木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理应承担责任。 湾里园林所则认为:“砸伤吴小梅的树木从外观上看枝叶茂盛,用肉眼从外部根本就无法看到内部情况,园林部门已尽到树木的维护、检查责任,并不存在过失。” “这仅仅是一种外观看法,并不能反映树木枯死的客观事实。”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 由于湾里地区未设气象台站,无相关天气详细资料,有关气象状况的说明以报纸表述为准。被告不甘示弱,拿出一些当地的报纸说:“在事发前,有报道称,台风‘莫拉克’和‘天鹅’相继登陆南昌。在事发当天,也有报道提醒,‘全省52 县市区现七级以上大风’。‘8级风成莫拉克前哨。’‘莫拉克’台风登陆南昌地区使市区内出现7级以上大风,部分地区达到8级大风,足以构成不可抗力,造成树木折断。” “报纸、电视台反复播报‘莫拉克’台风警报,提醒人们在大风天要特别注意安全,我们每天都派人巡查行道树,而吴小梅仍在当天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电摩上路行驶,具有重大过错。”没想到,被告代理人这一证据却成为原告代理人反驳的理由,“这恰恰证明了被告知道莫拉克台风要来,理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责任。” 法庭上,被告又拿出一份鉴定意见书,表示该树树枝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台风“莫拉克”造成的,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相关管理部门是无力控制台风袭击而造成损害的。 “意见书中没有委托鉴定单位,也没有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意见多数使用的是自己推断的语言。”原告代理人当即指出,“这份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树树枝折断确实是强台风‘莫拉克’造成的,而非人为因素造成。”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被告要求申请证人出庭。 南昌市园林科研所园林高级工程师邓玉华是园林树木保护方面的专家。他表示,事发后,他曾先后两次到现场勘查,发现断树的上断面是完好的,下断面有腐烂。 而关于树木断裂的主要原因,邓玉华认为主要是莫拉克台风引起的,并表示根据现有条件,目前在南昌地区凭肉眼无法查出树木里面的病变程度。 邓玉华还表示,上述鉴定意见书是他到现场后出具并签名的。之所以没有抬头和落款,是因为当时没有硬性要求。 为了进一步证明该树树枝折断是强台风造成而不存在人为因素,被告又申请另一名证人罗志浩出庭。 “经过我们检测,这棵树有40年的树龄。” “树木断裂的主要原因是溃疡。”虽然每年都会检查、打针,但由于南昌市没有检测树木溃疡的设备,并不能从外观上发现。 “当时的台风是多少级,我也不知道。” 南昌市园林绿化局城区绿化办副主任罗志浩的证言,让被告及所有在场的人感觉意外,他的证言和前一名证人的证言竟相互矛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被告湾里园林所坚称法国梧桐树折断系台风影响,其无管理瑕疵,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而三名原告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法国梧桐树并非受台风影响,被告早在事发前一年就发现了枯枝;被告提供的证人及照片显示,折断的法国梧桐树折断面溃疡腐烂,说明湾里园林所对折断的法国梧桐树疏于管理,其对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两被告应该 承担民事责任。 两被告共赔偿11万元 湾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湾里园林所作为本案折断的法国梧桐树的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上述免责事由,才能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证据,涉案法国梧桐树生长已有40年以上,树木主根已溃疡腐烂。至于涉案树木折断的原因,因《观察综合意见》中“溃疡病是造成法梧主枝在台风中突然断裂的直接原因”和“本次法梧一级主枝断裂砸死人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天灾(台风)”出现矛盾。 况且,三原告和两被告均不同意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被告湾里园林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由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两位高级工程师所出具的《观察综合意见》也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段的树龄在40年以上,树木虫害疤痕随处可见,溃疡腐烂的枝干随处可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但湾里园林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树木虫害疤痕和溃疡腐烂的枝干随处可见”的情况下,对马路旁4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树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得涉案树木因自身腐烂而使其在台风的影响下支持力不足,被折断。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吴小梅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因此,被告湾里园林所对其管理的法国梧桐树枝折断砸伤吴小梅致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为不可抗力的台风。被告湾里城建局作为湾里园林所的主管机关,因其未尽到相应的监督职责,应对受害人吴小梅之死承担连带责任。 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台风刮断树枝,砸伤人甚至砸死人”、“台风引发航班延误”、“因台风旅行社擅改旅游线路”等等。近年来,由于台风引发的一系列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因而,“台风系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观点也成为一些部门逃避责任的最好理由。 同样是“莫拉克”台风,2009年8月10日在江苏镇江也引起了风波。当时,“莫拉克”强台风吹落了镇江一大楼的外墙铝塑板,正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小轿车,致使小轿车严重受损。在无人愿意为轿车损失买单的情况下,车主一气之下,将整个大楼的所有产权人——共计13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同样声称台风属不可抗力。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认定“莫拉克”台风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判决所有产权人赔偿车主损失2.2万元。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社会现象。指的是这些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支配的外在力量。 但肖律师强调,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考量主、客观因素。台风,在我国属于常见的自然灾害,每年在我国沿海地区都会产生,其中有很多台风会向内陆渗透。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常情况下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造成的影响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可以避免。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台风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台风,虽然事前能够预知,但因其强度高,破坏力大,人们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防止事件发生,这样的台风就属于“不可抗力”。 但在本案中,台风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对本已患病在身的树木没有及时诊治所致。 所以,在一般人看来,强台风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场纠纷的判决结果却打破了人们的惯常思维,告诉人们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